工作出差是在所难免的事,如果公司让你出差国外,那么你就要注意需要准备的物品,国外不比国内,很多时候没准备好会出大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出差必带的几样东西以及出国出差报销的问题。
出国出差需要准备什么
现在出国旅行或是工作的人越来越多。是否会为丢三落四而烦恼呢。这里整理了行李清单,出国再也不怕丢。
证件:通行证/护照/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通行证:签证/通行证、入关邀请函
现金:当地货币、信用卡
洗漱用品:牙膏、牙刷、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洗衣液、浴帽、毛巾、卸妆棉、卸妆液,刮眉刀/剃须刀
护肤品:润肤、爽肤、眼霜、面膜、防晒霜
化妆品:唇膏、隔离霜,BB霜,粉底液,粉饼,腮红,口红,眉笔、眼线、睫毛膏、香水、橡皮筋、小黑夹、卫生棉、直发棒
途中用具:机场三宝、一次性拖鞋
鞋袜:鞋子、丝袜、一次性内衣裤
服饰:参展衣服、途中衣物、拜访客户衣服、游玩衣物
生活用品:水杯、卫生纸、雨伞、双肩包、公账私账零钱包、腰包
办公用品:笔记本电脑(数据线、网卡数据线)、手机(数据线)、移动电源(数据线)、Ipad(数据线)、U盘、耳线、转换插头、签字笔
药物:感冒药、晕车药、止泻药、创口贴、红糖水、解暑药、防蚊虫叮咬、能量棒
通讯:移动WIFI,当地电话卡(若需要)、国际漫游、当地主要联系人号码、当地语言翻译器
出行预定:酒店、机票、车票、接送机服务、机场到酒店路线
度假必备:草帽、防晒服、晒后修复、自拍杆、天气预报、墨镜、泳衣泳裤泳帽泳镜
出国差旅报销标准
关于出差补助及公杂费,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