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年级大了,自然就面临着拆分家产留给子女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有不少家庭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伤了和气,觉得老人财产分配不公,不接受财产分割的安排。那么,面对此类情况,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是否能自由支配呢?父母如何分配财产给子女更合理?
老人可以自由分配家产吗?
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请注意:他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两个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他的个人财产(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明确为个人财产的部分)。
每个人得多少?老人可以自己决定吗?法律上认可吗?
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的部分,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法律会认可。但是:属于动产的,要交付想给予财产的子女;属于房子或车辆等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应在老人决定给予某子女或某几个子女后,协助过户到子女名下才能使产权转移给所要给予的子女,如果只是写下了将财产给某子女的协议、却没有交付或是过户到该子女名下,老人在世时可以随时反悔收回财产、不再赠与。
父母如何分配财产给子女更合理
1、提前规划好自己的养老钱。有条件的可以做一份商业养老保险,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没有购买保险的,也可在预留好自己的养老钱存在银行,自己支配。自已规划好自己的养老问题,不要子女负担。
2、慎重分配自己的财产。知人知面不知心,有时候,自己的子女也未必能多知心,老人财产没分配前,有的子女伪装得很孝顺,老人将大部甚至全部财产全部给他后,目的达成后,就对老人不闻不问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虽说财产是老人自己的,如何分配也是老人的事情,与子女皆无关。这样的老人自己提前处理了财产,既因财产转移了,自己失去了对财产的掌控权,又因老人财产分配不公,让其他子女不开心。老人一定要提防,千万不要轻易如此处分财产,为自己老年生活埋下了祸根。
3、不处理财产也是一种最好的处理。如果老人生前对财产未作安排的,遗产死后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来财产就也仅够养老或略有盈余的,就无为而治,不要去处理自己的财产,除了自己养老开销,有结余就作为遗产留给子女,按法定继承分配,如果不足也可以向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4、提前订立好规范的遗嘱。遗嘱具有定向传承、定分止争的效力。老人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最好本人亲笔手写遗嘱并签名。将自己的财产列好财产清单,在遗嘱中公平合理处分财产,对平时多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给,对平时不孝顺的子女,可以少给或不给。条件许可的话,作份公证遗嘱,或到专业的遗嘱库立一份规范的遗嘱。自己不会写字或不方便写字,也可请人代写,在危急状态下口头和录音遗嘱也是有效的,代书和口头遗嘱,要有二人一定要有二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否则代书和口头遗嘱不能生效。
父母财产分配不公怎么办?
从法律上来讲,父母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符合其个人意愿的分配,无需公平分配。
简单举例:某父母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心里很有父母,但由于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机会去照顾父母,小儿子游手好闲,虽然平日里经常抱怨父母累赘,不情愿照顾父母,但由于无业而时间较多,对父母照顾就相对比大儿子来的多。最后父母仍然有权将财产全部给予小儿子,而大儿子心里再不服也无权干涉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权,因为法律给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去根据个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财产。
农村家庭如何分家产?
在农村房屋和田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所以,很大一部分的农房和农地纠纷,都涉及到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等问题。
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这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家庭传统。
受传统思想和乡土风俗影响(家产“传子不传女”),在农村分家时,重男轻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也一般不要求出嫁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出嫁女儿排除在外,出现少分甚至不分的情况。
这样的做法,如果事后能够得到出嫁女儿的追认,那也可以成立,不过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分家析产协议是有严重瑕疵的。
在法律上,男女平等,女儿不管是否出嫁,不管户口迁到了哪里(就算拿了绿卡,到了国外生活也没关系),依然是家庭成员,享有分配权。
所以,对分家析产协议,出嫁女儿当然有说话的份,且应该保留其相应的份额,除非她自己主动、自愿、明确放弃。
换句话说,分家析产时,老人(父母)不能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光他们自己说了不算,光兄弟说了也不算,必须听取出嫁女儿本人的意见。否则该分家析产协议对出嫁女儿是不产生效力的,事后她可以要求重新分家或者要回应该属于她的份额。
没有赡养老人可以分家产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少分财产,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财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给财产。相关继承法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七、哪些情况情况最好先立遗嘱?
1、子女众多
老人的子女众多,就会出现许许多多的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有意愿将财产只留给某一部分或某一位继承人,就应当提前立好遗嘱,将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划分,避免引起纠纷。遗嘱优先于法定,当出现多名继承人且老人想给指定的人多分或多享时,需提前立遗嘱。
2、再婚夫妻
当下再婚夫妻并不少见,尤其是双方带着子女再婚的更是普遍。
在重组家庭里,孩子与继父或继母多多少少会因为生活习惯、心理疏导等问题产生隔阂。
甚至有的家庭出现二次重组、三次重组的情况,这难免会引发一个问题:财产该怎么划分?这时候提前立遗嘱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3、独生子女父母身体状况不佳
举个例子:小丽是独生女,父母去世后留了一套房产,但在父母名下,小丽想去过户却被告知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要么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无法独享该房产。
小丽虽为独生女,拿父母的房子听起来是理所当然,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子是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产一半属于母亲,一半属于父亲。
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母亲、小丽和小丽的奶奶。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部分本该由小丽父亲的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但这时由于小丽的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来二去的,小丽绕晕了头脑,有的亲戚在外地,有的甚至在国外,根本不可能一个个去找,如果父母在生前立好遗嘱,说明房产由小丽一人继承,就不存在这么多麻烦了。
4、想将财产留给“外人”的
许多空巢老人长年由保姆陪伴,或者靠街坊邻居照顾,其子女以各种理由未尽孝道,这时候部分老人就会产生将财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人这一想法。老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达成心愿:一是立遗嘱,二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是单方面的,遗赠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且受益人需在老人去世后的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才能生效。
5、注意事项
老人年纪大,大部分对法律流程不是很清楚,立遗嘱就会出现不规范的问题。《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主要有5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形式的遗嘱较多。
老人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则以日期最晚的一份为准;如果老人既立了公证遗嘱又立了自书遗嘱等其他类型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立定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且签字。